法规丨最新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含全文)(二)

Ⅲ 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现场部件调试


4.3.13 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14 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5 应对火灾显示盘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显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的规定:


1 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2 消音功能

3 复位功能;

4 操作级别;

5 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3.16 应对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处于故障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I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


4.4.1 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4.2 应对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接收和显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3 消音功能;

4 复位功能。


Ⅱ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3 应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部件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4.4 应对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4 火警优先功能。

 消音功能。

6 二次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4.5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本标准第4.4.4条第3款第2项、第4款、第7款的规定,对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的规定。


Ⅲ 家用安全系统现场部件调试


4.4.6 应对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


2 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A计权声压级应在45dB~75dB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


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I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准备工作:


1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4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消音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9 复位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能。


4.5.3 应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5.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8款、第9款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5.4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调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4.3.3条和本标准第4.5.1条~第4.5.3条的规定。


Ⅱ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 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 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 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 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4.6.1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4.6.2 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电话分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4.6.3 应对消防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I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7.2 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 复位功能。


4.7.3 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定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I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


4.8.1 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 应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1 自检功能;2 操作级别;3 故障报警功能;4 监控报警功能;5 消音功能;6 复位功能。


4.8.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4.8.4 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5 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6 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g内点亮并保持;


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7 应对具有指示报警部位功能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检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2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I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Ⅱ 传感器调试


4.9.4 应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0.1 应将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相连接,接通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主电源,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0.2 应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的规定:


1 正常显示功能;2 故障报警功能;3 消音功能;4 转换功能。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I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1.1 应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图形显示功能:  

1)建筑总平面图显示功能;   

2)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显示功能;   

3)系统图显示功能。

2 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5 信息记录功能。

6 复位功能。


Ⅱ 传输设备调试


4.11.2 应将传输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传输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传输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输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6 手动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I 火灾警报器调试


4.12.1 应对火灾声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


2 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4.12.2 应对火灾光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启动;


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应清晰可见。


4.12.3 应对火灾声光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分别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12.1条和第4.12.2条的规定。


Ⅱ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调试


4.12.4 应将各广播回路的扬声器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广播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广播控制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广播控制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应急广播启动功能;

6 现场语言播报功能;

7 应急广播停止功能。


Ⅲ 扬声器调试


4.12.5 应对扬声器的广播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扬声器的广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使扬声器播放应急广播信息;


2 语音信息应清晰;


3 在扬声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Ⅳ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调试


4.12.6 应将广播控制设备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停止正常广播。


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2.7 联动控制控制功能检查过程应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持续工作时,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停止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警报或应急广播;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启动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恢复警报或应急广播。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I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13.1 应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防火卷帘卷门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火卷帘控制器》GA38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手动控制功能;

6 速放控制功能。


Ⅱ 防火卷帘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3.2 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的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或楼板面。


4.13.3 应对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防火卷帘下降、停止、上升控制按键(钮);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并控制卷帘执行相应的动作。


Ⅲ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3.4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不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控制调试


4.13.7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9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工作状态,对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的防火卷帘下降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I 防火门监控器调试


4.14.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监控模块与防火门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门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4.2 应对防火门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启动、反馈功能。

6 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


4.14.3 应依次将其他总线回路的监控模块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14.2条第3款第2项、第5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规定。


Ⅱ 防火门监控器现场部件调试


4.14.4 应对防火门监控器配接的监控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现场部件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监控模块处于离线状态;


2 监控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监控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5 应对监控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监控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


2 监控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监控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6 应对常开防火门监控模块的启动功能、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常开防火门监控模块的启动功能、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防火门监控器,使监控模块动作;


2 监控模块应控制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动作,常开防火门应完全闭合;


3 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常开防火门定位装置的闭合反馈信号、释放装置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发送反馈信号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7 应对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的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的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2 监控器应发出防火门故障报警声、光信号,显示故障防火门的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Ⅲ 防火门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4.8 应使防火门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4.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门闭合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门监控器应控制报警区域内所有常开防火门关闭;


4 防火门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每一樘常开防火门完全闭合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本文由“消防行”——权威的消防学考实操平台编辑,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