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时间:1994年11月27日13时28分
伤亡人数:死亡233人、伤20人。死亡者中,男133人、女100人;14~17岁的61人;18~25岁的159人。
财产损失:12.8万元,烧毁建筑面积180m2。
艺苑歌舞厅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东市路110号,建于1974年,原为阜新市评剧团排练厅。1991年1月改建成歌舞厅,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外营业。1992年4月,歌舞厅为增加营业而积,又进行扩建,并于同年7月租赁给王文忠(原海州矿电务段职工,男,41岁)个人承包经营。
歌舞厅为单层砖木结构(砖墙、木门窗、人字形木屋架),房顶为石棉瓦,属三级耐火等级。歌舞厅分为大厅主体建筑与主体建筑南侧相连的附属建筑两部分,总建筑面积303m2。歌舞厅有两个出入口。东北角的出入口,内门宽0.8m,外面宽0.87m,两门之间有一过厅,内、外门口均有一个5步台阶(每步0.2m);西南出入口为太平门,通向院内,宽1.8m,发生火灾前,门上拴挂锁。歌舞厅6 个窗户被封堵,4个窗户装有铁栅栏。
1994年5月,王文忠对该歌舞厅进行装修(未办理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审核手续)。大厅吊顶采用化学纤维板吊顶,贴顶纸,墙壁为化纤装饰布;3个雅间均采用化纤板吊顶,墻壁上附着化纤装饰布,门边框用宝丽板装修;歌舞厅靠墙壁放置沙发80个,沙发表皮为人造革面料,内垫为聚氨酯泡沫,经实验,歌舞厅选用的化纤装饰布极易燃烧,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并伴有带火的熔滴;电器线路采用截面为4mm2铝芯和铜芯塑料线,电线未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歌舞厅太平门及出人口未设疏散指示照明和应急照明灯。
二、起大经过与火灾原因
1994年11月27日13时,歌舞厅已经达到304人,超过定员140人的规定一倍还多。13时28分左右,在3号雅间(5m2)里,17岁青年舞客邢胜利从沙发空隙中取出一张报纸卷成圈,点燃吸烟,随手塞进座下的沙发,未熄灭的报纸引燃了沙发里面的泡沫塑料等可燃物,并烧着了墙上的装饰布。邢与其伙伴用手拍、脚踩,又用汽水浇,都无济于事,火迅速窜出雅间,烧向歌舞厅的灯棚,继而引发大火。
三、主要教训
(一)大量可燃装饰材料使火灾发展迅速
艺苑歌舞厅建筑面积235m2,主体为砖木结构,偏厦45m2。四面墙壁采用化纤装饰布装修。这些化纤装饰布正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经实验证实,只需10.9s即蔓延至棚顶。3号雅间的装修,墻体贴布,吊顶为三合板,燃烧速度甚快,5min能达对面墙的边缘。地面铺设的人造革、靠墙摆放的内垫聚氨酯泡沫的沙发,先后被上面掉落的火星引燃,从而会形成立体燃烧,进人猛烈阶段。280m2建筑被全部烧毁。
(二)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使人失去逃离能力
由于上述可燃物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烟粒子等烟气充满大厅空间,使能见度降低,并使人员不能正常呼吸。对人体危害致死的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1%时,吸气数次人便失去知觉,经1~2min即可致人中毒死亡。歌舞厅总体积约为1500m3,只需15m3一氧化碳就达到了人的致死量。根据专家的计算,除去开口气体流通、一氧化碳再参加燃烧等因索,也会在两三分钟内使大厅里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或超过1%的浓度,也就是说,火从3号雅间窜出后3~5min,在歌舞厅内的人即可中毒死亡。辽宁省公安厅刑技人员对6具尸体血样进行检验,6人血中均含有一氧化碳,由此表明,现场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三)歌舞厅严重超员,起火后难以疏散
公安部门给艺苑歌舞厅定员140人。起火时,共有304人(含逃出的71人)。大厅燃烧后,一氧化碳达到致人死亡的浓度尚需2~3min,达到妨碍行动浓度也需1~2min。如果南北门都打开,正常通过2min可以全部逃生。但北门只有0.8m宽,且有5级台阶,人多慌乱,互相拥挤并被死死卡住。南门虽有1.8m宽,但还有5级台阶,且着火前此门上栓挂锁,后来老板娘逃跑时虽然打开,但为时已晚,也仅有6人得以从南门逃生。
(四)缺乏逃生常识,疏散无人组织和引导
在对一些歌舞厅逃生者的询问中了解到,他们基本不懂逃生常识,学校和家庭也从没有人教过逃生的知识,大部分不知道安全门是干什么的,起火后,只想从哪里来的,再从哪出去,所以都涌向了北门。火灾发生时,老板及老板娘没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又拉断电源,歌舞厅没有事故照明灯,造成现场一片混乱,加重了人员的伤亡。
(五)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轻视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不整改
老板王文忠除每月交给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400元外,对消防安全问题一概不管;对1994年3月14日阜新市消防监督部门给艺苑歌舞厅下达的“消防监料检查意见书”中“舞厅使用时,南侧安全疏散门必须打开”和“严禁吸烟”的要求置若罔闻;对舞客在雅间内玩弄明火未能及困发现并加以制止,结果导致了大火的发生。
四、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特大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文忠,阜新市艺苑歌舞厅承办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妻李革新,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管理人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孙国兴,阜新市评剧团团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许凡,阜新市文化局副局长兼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起事故的责任者邢胜利系过失犯罪,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严肃党纪政纪,辽宁省委、阜新市政府对这起火灾涉及的有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给予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王锡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阜新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启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阜新市政府分管文教工作的副市长马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阜新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李经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阜新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刘东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阜新市文化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阜新市文化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史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阜新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监督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副支队长唐树合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阜新市消防支队负消防监督工作领导责任的防火处处长牛洪津撤销行政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