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注册有效期满3年需继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注册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不能再继续执业,同时也不得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注册有效期内,受聘单位提供持续有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如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五年。
(五)如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
三、延续注册步骤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需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九条准备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并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hhxf.119.gov.cn)登录个人平台,进入延续注册模块,填写并提交延续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