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8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67-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8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引用的其他部分标准中已作改变的内容作相应调整;2.增加了办公建筑的绿色设计方面的要求;3.对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配建泊位的要求作了规定;4.在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中增加了部分场所的要求;5.其他为适应办公建筑使用、管理、技术方面发展的需要而对相关条文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恒尊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0.1 为在办公建筑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保障办公建筑安全、卫生、适用、高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其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
1.0.4 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 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1.0.6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办公建筑 ofice building
2.0.2 办公综合楼 multiple use ofice building
2.0.3 商务办公楼 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2.0.4 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
2.0.5 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
2.0.6 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
2.0.7 单间式办公室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dule
3.1.1 办公建筑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3.1.2 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 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4 A类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两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B类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或与城市道路或公路有相连接的通路;C类办公建筑宜有一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3.1.5 大型办公建筑群应在基地中设置人员集散空地,作为紧急避难疏散场地。
3.2.1 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3.2.2 总平面应合理组织基地内各种交通流线,妥善布置地上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3 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2.4 总平面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合理选择绿化方式。宜设置屋顶绿化与室内绿化,营造舒适环境。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淮的规定。
3.2.5 基地内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位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当无相关要求时,机动车配置泊位不得少于0.60辆/100㎡,非机动车配置泊位不得少于1.2辆/100㎡。
4.1.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合理配置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 办公建筑空间布局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办公用房、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有良好的办公和活动环境。
4.1.3 办公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办公建筑在方案与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对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4.1.4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4.1.5 办公建筑的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5 电梯厅的深度要求
注:B为轿厢深度,B'为并列布置的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
4.1.6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8 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9走道最小净宽
4.1.10 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 办公建筑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
4.2.1 办公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可包括研究工作室和手工绘图室等。
4.2.2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 手工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健身场所等。
4.3.2 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 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 陈列室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进行专项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5 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3.5 卫生设施配置
4.3.6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 健身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 服务用房宜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员工更衣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厨房、卫生管理设施间、快递储物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消防控制室、电信运营商机房、电子信息机房、打印机房、晒图室等。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 员工更衣室、哺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 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 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 员工餐厅、厨房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的有关规定。
4.4.7 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4.8 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 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
4.5.2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对应的直接上层。
4.5.3 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4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4.5.5 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水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4.5.6 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电气设备间内不得穿越与自身无关的管道。
4.5.7 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弱电间,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设备布置及维护检修距离的要求,强电间、弱电间应与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8 多层办公建筑宜每层设强电间、弱电间,垂直干线宜采用强弱电竖井进行布线。
4.5.9 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应远离强振源。
4.5.10 弱电设备用房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措施,地面宜采取防静电措施。
4.5.11 位于高层、超高层办公建筑楼层上的机电设备用房,其楼面荷载应满足设备安装、使用的要求。
4.5.12 放置在建筑外侧和屋面上的热泵、冷却塔等室外设备,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5.0.1 办公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 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5.0.3 办公建筑疏散总净宽度应按总人数计算,当无法额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9㎡/人计算。
5.0.4 机要室、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0.5 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6.1.1 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7.2.10条的规定。
6.1.2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6.1.3 办公室或会议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或可自然通风的通风器;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1.4 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或会议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6.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1.6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易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2.1 办公室应有自然采光,会议室宜有自然采光。
6.2.2 办公建筑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办公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6.2.3 办公建筑的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窗地面积比
6.2.4 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2.5 办公室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等技术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
6.3.1 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6.3.2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
6.3.3 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办公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7.1.1 办公建筑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7.1.2 办公建筑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规定的节水型卫生器具,宜选用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3级的用水器具。
7.1.3 办公建筑的空调凝结水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空调凝结水宜单独收集后回用于绿化、水景、冷却塔补水等。
7.1.4 办公建筑内的卫生间设有储水式电热水器时,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不宜低于2级。
7.1.5 办公建筑的设备和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 办公建筑的暖通空调设计应根据办公建筑的分类、规模及使用要求,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及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暖、供冷方式。
7.2.2 有余热、废热的地区,应优先利用余热、废热作为供暖空调的冷(热)源。
7.2.3 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利用的地区,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暖、供冷。
7.2.4 除电力充裕、供电政策支持、电价优惠的地区外,办公建筑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供暖供热设备和加湿设备。
7.2.5 办公建筑所选用的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空调冷热水输送能效比、风机的单位风量功耗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7.2.6 供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自控装置,对于独立计费的办公室应装分户计量装置。
7.2.8 设有集中排风的供暖空调系统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7.2.9 当设置集中新风系统时,宜设集中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办公室的排风量不应大于新风量的90%,卫生间应保持负压。
7.2.10 根据办公建筑类别不同,其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应设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可取4次/h~6次/h。
7.3.1 办公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
7.3.2 变电所不应在厕所、浴室、盥洗室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潮措施。
7.3.3 配变电所集中设置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补偿装置;受谐波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应设置谐波检测装置,并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办公用电设备和照明配电系统的中性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的截面。
7.3.4 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路设计,按人数和桌椅布置的办公室内插座数量应满足每人不少于一个单相三孔和一个单相二孔的插座两组。
7.3.5 照明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其他节能型光源;当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其色度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7.3.6 采用灵活隔断、家具分隔的办公场所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节能控制措施。
7.3.7 办公建筑内带洗浴的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7.3.8 办公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及消防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7.3.9 当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时,办公建筑可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宜采用自发自用并网系统。
7.3.10 汽车停放场地(库)应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配电设施。
7.4.1 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7.4.2 办公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执行。
7.4.3 办公建筑内通信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7.4.4 新建办公建筑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和办公建筑同步建设。
7.4.5 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满足办公业务信息化应用的需求。
7.4.6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当有条件时可采用全光纤布线系统。
7.4.7 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监测系统。
7.4.8 办公建筑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规定。
本文由“消防行——在线学考实操平台”编辑,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