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死2伤,宁海“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近日,省政府批复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的结论,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1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2重伤,1轻伤),其中1名重伤人员一月后抢救无效死亡,过火总面积约1100㎡,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省安委会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及时召开会议,专门部署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全程参与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松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并蔓延成灾。同时,事故发生还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地方政府和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流于形式等间接原因。


事发经过: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锐奇公司员工孙常松在厂房西侧一层灌装车间用电磁炉加热制作香水原料异构烷烃混合物,在将加热后的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燃烧。孙常松未就近取用灭火器灭火,而采用纸板扑打、覆盖塑料桶等方法灭火,持续4分多钟,灭火未成功。火势渐大并烧熔塑料桶,引燃周边易燃可燃物,一层车间迅速进入全面燃烧状态并发生了数次爆炸。13时16分许,燃烧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和高温烟气,向周边区域蔓延扩大,迅速通过楼梯向上蔓延,引燃二层、三层成品包装车间可燃物。13时27分许,整个厂房处于立体燃烧状态。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还就事故防范提出了厘清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加大违法建筑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风险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能力,积极推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风险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等措施建议。


附:23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葛联飞,锐奇公司股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 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林国裕,宁海县裕亮文具厂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杨勇,宁波杭州湾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原宁海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林坚,宁海县委书记,原宁海县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军海,宁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杨东林,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
5.蒋剑鹏,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
6.钟铮,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相当于政务记过处分档次的处分。
7.徐睑,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相当于政务记大过处分档次的处分。
8.严文斌,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
9.应坤元,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梅林中队中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梅林中队中队长职务。
10.俞海涛,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政务警告处分。
11.施柏方,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
12.段建强,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13.褚孔村,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胡中伟,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5.叶光明,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务记过处分。
16.郭扬虎,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政务记过处分。
17.张霄,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务记大过处分。
18.胡明钏,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科科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免去梅林街道办事处发展 服务科科长职务。
19.季雪亮,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免去梅林街道办事处 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职务。
20.葛先平,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政务记过处分。

21.陈律明,宁海县梅林街道派出所民警,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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