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值班 5.1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没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5.4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GA 767的规定。
6 巡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査记录表》(见表C.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 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